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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


  2009-02-26

项目之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

许可依据:

国务院[1996]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第225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1995)41号]第3条、第4条。

许可对象: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申请人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人行道临时占用不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

3、临时占道或挖掘施工实施围档作业;

4、占道和挖掘申请人提交的规划、国土报建等相关资料具有法律效力。

许可期限: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长价房字[1992]176号文件和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收取:

1、道路临时占用费:建设性项目:0.15 元/平方米/天;其它项目:0.50/平方米/天。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不同路质造价×1.5倍收取。

附件:

申请办理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1、申请办理道路临时占和挖掘单位应持本单位介绍信,个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

2、申请基建、装修等非经营性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相应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任务单等审批文件。

3、申请办理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规划部门签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及审批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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