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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2009-02-26

项目之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101号令第二章第14条之规定;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经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二章第13条之规定。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

3、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宣传而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

(1)公益性宣传:

①承办人证件(含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

②单位申请报告

③市委宣传部的批示(原件)

④宣传内容的资料(原件)

(2)非公益性宣传

①商业性宣传:

A单位申请报告;

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C《工商发布许可证》(备原件核实);

D产品合格证;

E合同书;

F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须提供被占用单位的许可意见证明材料。

②药品、化妆品、食品类宣传(联审):

A单位申报报告;

B《工商执照》副本原件;

C《工商发布许可证》(备原件核实);

D产品合格证;

E委托书或合同、协议(备原件核实);

F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须提供该单位许可意见证明材料;

G其他材料:

a厂家生产许可证;

b当地卫生部门批准文件;

c当地医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d本地工商部门备案医检。

③搭设舞台宣传:

A单位申报报告及有效证照;

B当地公安部门的批示性意见;

C借用他人场地的,须有场所属单位签署的设置性意见。

④高校迎新活动:

A单位申报报告;

B经办人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C省市教委的机关文件;

D单位代码证或工商执照(备原件核实)

1、设置时间一般为3天。

2、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及经办人介绍信和身份证;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许可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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