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之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101号令第二章第14条之规定;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经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二章第13条之规定。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
3、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宣传而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
(1)公益性宣传:
①承办人证件(含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
②单位申请报告
③市委宣传部的批示(原件)
④宣传内容的资料(原件)
(2)非公益性宣传
①商业性宣传:
A单位申请报告;
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C《工商发布许可证》(备原件核实);
D产品合格证;
E合同书;
F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须提供被占用单位的许可意见证明材料。
②药品、化妆品、食品类宣传(联审):
A单位申报报告;
B《工商执照》副本原件;
C《工商发布许可证》(备原件核实);
D产品合格证;
E委托书或合同、协议(备原件核实);
F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须提供该单位许可意见证明材料;
G其他材料:
a厂家生产许可证;
b当地卫生部门批准文件;
c当地医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d本地工商部门备案医检。
③搭设舞台宣传:
A单位申报报告及有效证照;
B当地公安部门的批示性意见;
C借用他人场地的,须有场所属单位签署的设置性意见。
④高校迎新活动:
A单位申报报告;
B经办人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C省市教委的机关文件;
D单位代码证或工商执照(备原件核实)
1、设置时间一般为3天。
2、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及经办人介绍信和身份证;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许可时限:4个工作日